2005年12月2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员工劳动时间死亡不一定都认定工伤
董轩

  案情再现
    张女士与某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张女士被派到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楼盘项目担任保洁员,负责该楼盘3号楼、4号楼的楼道卫生。后张女士上班时在不属于张女士工作范围的地下室卫生间内被人强奸并杀害。
    事件发生后,死者父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得到的结论为非工伤。此案又经行政复议和法院判决,结论均是非工伤。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即认定工伤必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所致三个条件。
    本案中,经法院调查得知,物业公司为保洁员划出了具体的工作区域。本案的案发地是M开发商尚在规划的区域,不是保洁服务区,张女士是在其工作时间去了非工作场地。同时,在社区中心的《劳动行为规范》中也相应规定了工作时间不准离岗、串岗。此外,张女士的死亡是由于犯罪分子针对其个人的暴力犯罪行为所致,死者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所以,张女士的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张女士的父母就不能以工伤事故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但此案并未就此了结。不久,犯罪分子宋某被抓获,法院判决宋某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决定合并执行死刑,赔偿张女士父母经济损失3.5万元。